《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共有七大类,分别是;音乐娱乐、动漫产品、展览比赛、美术品艺术品、网络表演、网吧、虚拟货币。
通过互联网或相关APP及小程序等平台向文化产业对应用户进行文化相关业务的传播、制作与经营(不仅局限于申请牌照的文化范围),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均需要办理。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服务,同样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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